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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借用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 本事項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事項之規定辦理;本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3. 教育輔具申請適用對象為就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認定有特殊學習需求之學生。
  4. 教育輔助器材係指未獲政府醫療補助、不屬健保給付或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項目」之器材為原則。
  5. 教育輔助器材之申請說明請參見「南投縣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流程說明」(下載位置:首頁→資源分享→表格一覽表→輔具相關表件。)
  6. 申請教育輔助器材應遵守以下規定:
    (1)借用期間如超過一學年者,借用單位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兩週,向出借單位回報借用器材現況,並聯繫中心確認需續借或是要辦理歸還。
    (2)借用單位應負使用安全與保管之責,並於借用期滿時負責完整歸還。
    (3)借用之輔具如有毀損,由借用單位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4)個案升學或轉學至南投縣政府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時,請先歸還財產所屬單位,再由個案新就讀學校辦理續借事宜。就讀非縣府管轄學校或外縣市學校,輔具一律需辦理歸還。
    (5)特定器材須由專業人員指導後使用者時,借用單位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專業人員指導使用,否則不予借用。
    (6)教育輔具原則上用於與借用單位有關之教學場域內。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所借用之教育輔助器材歸還出借單位:
    (1)借期期滿。
    (2)閒置不用或未依正常使用方式使用者。
    (3)學生已不具借用資格或轉輟學者。
    (4)教育輔助器材不符學生學習需求者。


更新日期:1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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