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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欄

109-12-18
函轉有關國內合格導盲犬被拒進出入公共場所1案,請貴校協助宣導及公告週知,請查照。
發佈單位:特教資源中心 點閱率:98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12月17日府社福字第1090295445號函辦理。
二.爾來多次接到台灣導盲犬協會等單位反應,因商家不甚清楚相關法條而拒絕合格導盲犬進入店家。
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
(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二)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四)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請貴校依據上開法條,宣導不得拒絕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並協助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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